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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门新闻网:原创 澳门《税务法典》 | 中国澳门税务快讯

2025-03-16 13:41 浏览:

摘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4年12月16日通过《核准<税务法典>》法案(下称“《税务法典》”)。《税务法典》部分条文分阶段生效,如税务居民的界定,已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而《税务法典》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

背景

为优化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的营商环境及提升引资的竞争力,澳门特区政府对现行税务法律作出重大改革,制定一套统一及贯穿整个税务法律关系的税收规范,并与国际税收标准趋同的现代化税务制度,以配合特区经济的长远发展。

《税务法典》对现行税务法律作出重要修改,包括明确税收属地原则,同时,引入多项新规定,如符合国际标准的税务规则(如转让定价制度、税务居民、常设机构等概念)、指定税务代理人等。

关注要点

1. 所得补充税课征对象(《所得补充税规章》新增第二条第二款)

《所得补充税规章》 第二条第一款主要是规范澳门特区内取得或产生的所有收益,而新增的第二款则规范跨国企业集团1的独立商业单位的澳门税务居民从澳门特区以外取得或产生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处置的收益为课征对象。

有见及此,引入《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五十一A条(消除双重征税)。针对上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收益,如在其他税务管辖区已实际缴纳与所得补充税性质相同的税款,则所缴纳的金额可用作抵免相应年度的所得补充税应纳税额。抵免金额的限额为按第五十一A条第二款的公式计算。

如澳门特区税务居民直接及间接拥有外地税务管辖区企业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股权,且该企业用作派发股息的可课税利润已实际缴纳与所得补充税性质相同的税款,则该税务居民亦可按所收取股息占上述已缴纳税款的百分比所计得的金额,抵免相应年度所得补充税的应纳税款,而抵免金额以第五十一A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余额为限。

*注1:跨国企业集团是指至少两家企业在不同的税务管辖区被视为具税务效力的居民。

2. A组纳税人年度申报期限 (修改《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十条)

根据《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十条修改,A组所得补充税纳税人年度申报由翌年6月30日前提交,调整至翌年7月31日前提交。

3. 新增常设机构的定义 (《税务法典》第四条)

以下为常设机构的定义:

明确了任何用于经营工商业性质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尤其是管理场所、分行、办事处、工厂、厂房、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在澳门特区举办展览会、会议、研讨会及工商业展销会的外地实体所设立的设施;

进行建造、安装或装配的场所或工地、与该场所或工地有关的协调、监察及监督活动,又或用于探测或勘探自然资源的设施、平台或钻孔船,仅在其存续期及工程或活动的持续期间超过六个月时;

如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为企业在澳门特区从事活动,只要其承担活动的企业风险,且代理行为是其常规经营的一部分,则不视为企业在澳门特区拥有常设机构。

4. 新增税务居民的定义 (《税务法典》第二十四条)

在历年内连续或间断身处澳门特区183日或以上的自然人,又或身处时间少于183日,但于该历年12月31日在澳门特区有居所,且有条件由此推断其有意向维持及占用该居所作为常居所的自然人及在澳门特区有住所或实际管理机关的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实体均为澳门税务居民;

身处澳门特区一整日或不足一日,均视为一日;

上述税务居民的定义,已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5. 新增了转让定价的规定

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概念和独立交易原则(《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四十三-A条)

转让定价是指澳门特区的纳税主体与该主体属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关联方之间作出的商业或财务交易定价。 纳税主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纳税主体预期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所达成、介绍和实施的条款和条件,应与非关联方之间在可比交易中通常达成、接受和实施的条款和条件实质上相同。

对关联方的定义(《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四十三-B条)

关联方是指与澳门特区纳税主体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而该等关系能直接或间接对有关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a)直接或间接参与领导、控制、出资或表决权;

(b)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参与领导、控制、出资或表决权;

(c)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造成影响,以便其能在交易中制定不同于非关联方之间在可比交易中实施的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其他情况。

对计税依据的调整和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四十三-C条及E条规定)

如纳税主体没有遵守独立交易原则,澳门财政局将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他方法等对纳税主体的计税依据作出间接评估和调整。 当纳税主体与其关联方之间实施的转让定价,导致关联方所属税务管辖区的税务行政当局调整该关联方在有关税务辖区的计税依据,则澳门财政局可根据澳门特区与该税务管辖区签订的税务协议的规定,对纳税主体申报的计税依据作出相应的调整。

转让定价文件的备有及保存要求(《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四十三-D条)

纳税主体应自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备有涉及转让定价的所有重要文件,并保存七年。 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的附件亦新增了提交纳税主体与澳门特区以外的关联方所进行的受控交易的汇总表的要求。

预约定价安排 (《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四十三-F 条、G条及H条规定)

如纳税主体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或财务交易 (“受控交易”)所产生的年度金额为澳门元四千万元或以上及具备适当说明理由,并附同该安排所需的文件,可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以订定在特定期间内关联方之间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的定价方式及计算方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澳门财政局对该安排所涉及的转让定价交易,以直接评估方式确定计税依据。 预约定价安排的期限,包含所涵盖的课税年度,不得超过五年。只要事实和情况与该预约定价安排所订定的一致或类似,亦可申请涵盖于签订该安排之日前的两个课税年度。澳门财政局可依法根据与纳税主体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的内容,对受控交易已结算课税年度的计税依据作出调整和监察。 纳税主体应自每一课税年度结束之日起七个月内,向澳门财政局提交有关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报告,并自预约定价安排终止之日起七年内保存所有与该安排有关的纪录及资料。

毕马威观察及建议

《税务法典》对澳门特区现行税务法律作出重要修改,并引入多项符合国际标准的税务规定。随着澳门特区持续打造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及作为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不少跨国集团也落户澳门,一个公平及透明的税收制度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本次改革新增了转让定价的规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作出了规范,并要求于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中就澳门特区以外的关联交易作出申报。 我们建议纳税实体应重新审视现有涉及澳门及境外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安排,包括关联方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以提升合规性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毕马威了解澳门财政局将推出补助法规并适时作出公布,以进一步明确转让定价的细则和应用。

另外,对于课征对象,随着《税务法典》的实施,澳门税务制度明确奉行属地原则。明确了跨国企业集团的商业单位的可课税收益,也消除了相关收益的双重征税,使得跨国集团于澳门设立控股公司时,能更好地作出税务筹划。由于澳门财政局尚未公布在实务上申报此类收益及申请抵免的方法,纳税实体应关注当局适时公布的资讯。

常设机构的定义包含了在澳门特区举办的展览会、会议、展销会等,因此准备来澳举办该类活动的企业及参展商应留意相关的税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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